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蔚**,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2023)内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与被上诉人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2023)内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税金39961元由被上诉人蔚**缴纳,而未从工程款中扣除属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已查明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无效,且被上诉人蔚**也未开具任何税务发票,无论税金多少不应包含在工程款中。另,税收是国家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应以民事判决方式责令其缴纳。正确处理方式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不属于被上诉人蔚**的工程款范围。二、一审鉴定依据不足且鉴定结果错误。鉴定中错误百出...(本文书还有4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