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9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被申请人贷款199000元,年利率22.5%,按月等额本息,分36个月归还,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的,申请人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2022年1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199000元,但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冯**提前偿还借款1783...(本文书还有4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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