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金土***********与被告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何*偿还原告代垫款819302元及利息45402元(以8193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月26日,共计14个月),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付清止,以上合计8647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中卫市福兴苑四标段34#、35#住宅楼工程的建设方系世和公司,宁夏金土***********系工程的施工单位,宁夏金土***********又将工程承包给何*。被告何*将福兴苑四标段34#、35#住宅楼工程中的地暖、供排水工程口头分包给雍振龙、脚手架项目分包给谢**、电气工程分包给卢永生、钢筋工程分包给张志忠、工程资料交给李*。上述分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被告何*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因被告何*未按时支付工程款:1.雍振龙诉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号判决如下:(一)何*于本判...(本文书还有4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