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1.在一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存在转账往来,但是被上诉人仅仅提供金融转账凭证,并未提交借条、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即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未提供任何证据。2.双方转账往来几十笔,被上诉人陈述金额10000元以上的均为借款,根据实际提交的证据来看,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实际转账金额共计为200000元,与声称的170000元为借款也自相矛盾。3.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2022年期间借款170000元,但是在开庭过程中又称2021年借款20000元,存在事实陈述不清和矛盾。4.在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它合作往来,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被上诉人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是法...(本文书还有4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