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峰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状陈述不属实,恒峰公司与原告没有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路桥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清楚。原告与我司签订总价包干协议,我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总价包干协议的约定,并且总价包干协议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全部了结。恒峰公司与我司也签署有总价包干协议,并且目前我司已经超过总价包干协议支付一切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路桥公司中标“明巢高速六标”项目。路桥公司将“明巢高速六标”项目工程转包给恒峰公司,恒峰公司将“明巢高速六标”项目工程分为三个工区。2020年9月21日,恒峰公司(甲方)与滁州运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将案涉工程二工区分包给滁州运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第1.5条工程内容及工程承包范围:路基土石方及涵洞工程。合同第1.6.1条本合同价款暂计为9000000元,实际按最终业主审核通过的工程量*乙方确认清单附件单价并扣除...(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