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800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原从事工地装修工作。2019年3月,原告为被告垫付各种工程款项包括工人工资等100000余元。2020年9月8日,原、被告经过对账,确认原告为其垫付款项100000元,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20年9月10日支付20000元,此后每月末偿还20000元,2021年1月30日偿还完毕。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于2020年10月初还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本文书还有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