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世纪**************(以下简称世纪鼎力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中细***********(以下简称中细软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鼎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世纪鼎力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细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细软公司在与世纪鼎力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取得了商标权利人刘**的授权和认可,中细软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纠正。1.中细软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且涉嫌刑事犯罪,基于违法行为签订的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世纪鼎力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仅根据中细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就认定中细软公司在取得刘**的同意后与世纪鼎力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是明显错误的。首先,中细软公司并未提交其与刘**微信聊天记录原件与截图复印件进行比对,在缺少原件佐证的情况下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其次,根据中细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无法确认谈话双方的主体身份,在无其他证据核实聊天人身份的情况下,中细软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刘**就商标转让事宜进行了沟通和协商,更不能证明已经得到了刘**的同意。再次,中细软公...(本文书还有5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