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文山某某******、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山某某******、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文山某某******、被告。
王**共同赔还尚欠原告中国某某**********的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利息310.67元、罚息1335.4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借款利率为4.5025%,罚息利率在原合同借款利率4.5025%的基础上上浮50%为6.37875%,借款利息及罚息自2020年5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3日,实际应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两被...(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