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彦创********与被告江苏涛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彦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9,067.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以169,06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9年开始合作,系买卖灯具的供货方和采购方,但双方未就灯具采购事宜签订过买卖合同。合作模式为被告员工曾中华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生产需求,原告按要求生产后通过顺丰快递将货物发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付款。2020年9月起原告正常发货至被告处。被告尚*原告货款人民币169,067.5元(均已开具发票)。被告一直拖延付款造成原告占用资金的损失。考虑发票最后开具时间2021年8月28日,故原告从2021年...(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