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卜**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博白*********(以下简称峦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卜**申请再审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总价款371700元,峦磊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其付款,迟延支付100000元定金和另外的200000元,余下的71700元至今未付。其签订转让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上述规定,其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二审判决以合同未约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驳回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错误;(二)峦磊公司已经取得林权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证明卜**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审法院认定“卜**收到上述款项之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完善转让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相关手续及卜**原受让林地林木合同原件交给峦磊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错误,因为该行为并不影响峦磊公司取得林权证,峦磊公司已经实...(本文书还有1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