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5月18日,云*仟禄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荣泰建设公司(案号(2021)云2822民初****号),要求荣泰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该案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荣泰建设公司向云*仟禄公司支付工程款。后荣泰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号(2021)云28民终****号)。二审审理认为,抵付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因三方当事人未完成商品房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未实际履行协议,双方之间原工程款的债务关系尚未消灭,荣泰建设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义务,故维持了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荣泰建设公司向云*仟禄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判决内容。同时,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15日竣工,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支付至全部总价款90%,两年内支付到总价的95%。2021年6月3日,勐海纪成公司作为甲方,荣泰建设公司作为乙方,云*仟禄公司作为丙方合意签订了《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以下简称抵付协议),三方约定,...(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