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男,196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希望**********(以下简称希望公司)、被上诉人丁**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马**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希望公司、丁**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希望公司按照《决议一》的约定向各股东偿付投资款的行为不是公司收购股份的行为,而是代付行为,希望公司代付该款项后与股东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双方另行确定,一审法院认为希望公司该偿付行为是公司收购股份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希望公司已经代各股东向苏州九鼎...(本文书还有4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