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一审的全部诉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审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某甲公司辩称:李**系因试用期内不合格主动离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某甲公司与李**于2023年12月**日至2023年12月...(本文书还有2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