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杜**、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牛特旗****(以下简称翁旗某信用社)与被告李**、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旗某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张**、李**、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旗某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李**、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李**、杜**、孟**、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最高限额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李**、张**经被告李**、孟**、杜*...(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