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政******(以下简称沈阳市政)与被告四川宏远**************(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阳市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被告宏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苏*签订的《热网一次网工程合同书》对被告不成立;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苏*签订的《热网二次网工程合同书》对被告不成立;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工程款3,75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苏*签订了《热网一次网工程合同书》《热网二次网工程合同书》,上述两项工程位于西藏那曲地区那曲镇。苏*在签订合同后将上述两项工程转包给苏*1,苏*1在施工结束后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涉案两项工...(本文书还有3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