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某某幼儿*(以下简称某某儿园)、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某儿园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某某儿园、某乙公司支付未与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5200元;3.请求判令某某儿园、某乙公司支付林**拖欠的工资9600元;4.请求判令某某儿园、某乙公司支付林**拖欠的绩效工资4800元;5.请求判令某某儿园、某乙公司支付林**周*加班的工资21186.2元;6.请求判令某某儿园、某乙公司支付林**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200元;7.请求判令某某儿园、某乙公司支付林**经济补偿金6400元;8.请求判令某某儿园、某乙公司为林**补缴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未足额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9.请求判令某某儿园、某乙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等;10.某某儿园、某乙公司承担本案...(本文书还有4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