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信达齐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刘*窑店(承租方、乙方)于2012年3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七条12号位置……该房屋租赁期11年又6个月,自2012年3月1日(起租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甲、乙双方约定,自起租日起乙方租用范围之租金为:157.5万元/年,场地租赁费为8.75万/年,物业管理费为8.75万/年,上述费用共计175万/年,自2013年9月1日期分别以每5年8%幅度递增……付款期间2018.9.1-2023.8.31每年租金183.708万元每年场地租赁费10.206万元每年物业管理费10.206万元……起租日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季度租金、场地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以后乙方应于每年的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季度租金、场地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乙方无故拖欠资金的,应按拖欠租金的0.05%日支付滞纳金”。
庭审中,如家和美公司、刘*窑店提交《同意项目转让函》**房屋所有权证,用于证明案涉房屋为全民所有;提...(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