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一建)因与被申请人秦**、成*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一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秦**与某某一建就本工程成立借用资质关系,秦**明确告知某乙公司其系挂靠某某一建承接案涉工程,缺乏证据证明。案涉项目从接洽到后续实施,各方均认可某某一建作为项目总包方实际参与项目,指派项目人员,对工程技术、质量进度及后续服务进行管控,并对项目财务资金统一调集、管理、支付。2021年1月15日,成*仲裁委员会以(2021)成仲案字第74号案件受理某某一建对某乙公司就案涉工程提起的仲裁申请,在长达近一年的仲裁审理过程中,某乙公司从未对某某一建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收取工程款...(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