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2)粤1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改判李**立即向钟**归还借款3万元以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李**声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其辩称与实际情况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李**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但是李**举证的一审法院(2021)粤1204民初****号民事判决、本院(2022)粤12民终****号民事判决仅能证明案外人肇庆市高要区金满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