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尚**、原审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2021)豫1328民初****号民事判决,尚**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10日作出(2022)豫1328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豫1328民再****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尚**对王**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王**不应承担本案货款的支付责任1、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许**系买卖合同的买受方,也是结算条据的出具者,应由许**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豫13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继而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此也说明了尚**2016年以来交易的对象一...(本文书还有4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