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东港市菩萨庙镇海洋红村一组村民。1992年,原告与被告小岛村前阳村民组村民赵*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被告小岛村前阳村民组。2005年,原告与赵*离婚后外出打工,至今未婚,其户口亦未从被告小岛村前阳村民组迁出,仍为该组村民。2009年,原告在该村民组分得土地承包收益款700元。2010年,原告经东港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后,取得2010年度土地租金收益款3000元。
被告小岛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决议离婚媳妇(不是本村姑娘),户在人不在的不允许加入本村经济合作组织,不享受本村村民相关待遇。据此决议,二被告拒绝给付原告2011年至2021年的虾池租金收益款,共计382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本文书还有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