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因与被上诉人镇江优盛************(以下简称优盛公司)委托经*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杭**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商铺虽客观上未实际产生租金收益,但是因为优盛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履行代为办理商铺招租、出租等事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优盛公司与案外人董直炎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未告知杭**且取得杭**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与董直炎约定租赁期5年,擅自给予董直炎一年的装修免租期,此后又给予其一年免租期。董直炎主张单方面退租时,优盛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优盛公司将此商铺被占有未产生实际租金收益的损失转嫁给了杭**。优盛公司作为受托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促进涉案商铺增值保值,实现杭**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书还有3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