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某*********(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张**,被上诉人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4)豫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由某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主动解除合同,认定某某物业公司没有违约,不要求其向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该认定明显错误1、某甲公司的闭店调整行为是租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本文书还有15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