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宁市大*************(以下简称大联第九村)因与被上诉人万宁市大*************(以下简称大联第七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联第九村上诉请求:1.判令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2.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并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非法占用108.96亩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524052.2元(按每年850元/亩的地租标准计算,暂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止,若逾期返还的,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每年850元/亩的地租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自2017年起在案涉土地上种植苗木,但却以“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发生在土地权属争议期间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上诉人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请,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而非确权纠纷,万*(2020)46号《关于大茂镇大联村委会第七经济社与第九经济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万*复决(2020)1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生效...(本文书还有5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