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新疆华盛*********(以下简称华盛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华盛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3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20年3月11日受雇于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期限一年月工资3,000元,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至今未付,原告现依法起诉。
被告华盛禾公司辩称,事实不成立,2020年3月11日签的合同是一年的合同,期间有说明,如果想辞职,要提前一个月说明,原告是2020年9月4日离开公司,没有打任何说明,2019年9月份买的新铲车,原告到公司就是开铲车,2020年9月3日铲车烧坏之后,202...(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