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黄陵远大**********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上诉请求:1.撤销黄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3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果库租赁合同》只是定金合同,并非定库合同,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1、《果库租赁合同》是上诉人为了预定冷库,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预定合同,并非正式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合同当中的重要条款,双方并未商谈,合同中关于库费的金额、储存期等信息均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人为仿写的,合同第一页中上诉人杨**的签名也并非其本人签字,一审审理当中,被上诉人承认手写部分是其员工私下单方书写,上诉人对此不知情。因此该合同的真实性存疑,一审法院将《果库租赁合同》作为定案依据,明显错误。2、实际情况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库管员约定的是定金合同,定金1万元,口头约定每筐库费120元,对其他事宜并未强调说明,且《果库租赁合同》是被上诉人出具起草的制式合同,格式条款。因此,按照市场交易惯例,库费也应按照每筐120元计算,1682筐合计201840元。二、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查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即上诉人出售苹果,应先从被上诉人的冷库中将苹果拉出来(此时是大铁筐盛装),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准备的出库单上签字,再组织工人打包成商品果(小筐盛装),然后将打包好的小筐盛装的苹果回库,最后再找好买家后安排货车来冷库拉货。以及上诉人在每次安排货车来冷库拉货的时候,每出一次车需要向冀**支付借款7万元。一审对于该事实却未在判决书当中予以说明,从而导致判令结果错误。三、关于出库数量及出售单价。一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诉人自2...(本文书还有7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