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陇南武都******与被告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陇南武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陇南武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偿还原告陇南武都******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0630.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2日,以上本息合计390630.22元),并偿还自2022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1.31%计算)。2.判决被告王**向原告陇南武都******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00元;以上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414630.22元。3.判决原告陇南武都******有权就被告李*所有的位于陇南市××区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本文书还有3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