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义乌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义乌分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陈**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义乌市索妮饰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应及于担保人陈**首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附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是针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利息如何止付的特别规定,且只是规定破产债务人及其债权人之间在该程序中如何计息,并不涉及担保人其次,担保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预防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风险陈**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其有可能要代替主债务人承担包括本金、利息在内的全部债务无论债务人是否破产,该责任和风险在上述协议签订时即已存在,并不因债务人破产事实的出现而消减或免除故农行义乌分行要求陈**承担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并未加重陈**的担...(本文书还有3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