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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柳**、东港市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湘86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2年04月11日14时06分许,原告汤*驾驶湘d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衡邵高速公路4km+900m处时,因驾驶时分心想要捡手机,遇同车道前方由被告柳**驾驶的辽f3××**重型半挂牵引车(辽f69**)在未确认不妨碍行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低速驶离港湾至行车道,致使原告汤*驾驶的车辆与其追尾相撞,造成汤*及乘坐湘湘d2××**型特殊结构货车的乘车人汤**、胡涛受伤,两车及两车货物、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原告汤*驾驶的湘湘d2××**费事故车装卸货物费12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汤*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柳**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汤**、胡涛无责任。原告汤*于事故当天被送往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天,花费住院医疗费6358元,另有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二医院的门诊检查费775元,医疗费用共计7133元。衡阳市中心医院于2022年4月13日的出院记录载明:患者拒绝完善胸肋骨...(本文书还有38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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