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规定》的规定,因本案事实发生于公司法施行之前,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因此,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公司可以主张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其次,即便根据修订后...(本文书还有4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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