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圣匠家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圣匠家居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廖**支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490元;二、圣匠家居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廖**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80元;三、圣匠家居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廖**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17...(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