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诉被告安徽冠轩********(以下简称冠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冠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宇**与被告安徽冠轩********自2021年11月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日原告与黄蓉一起去被告单位应聘,黄蓉当天入单位工作。原告2021年11月3日起入被告单位从事3米纸盖打盖工作,约定每天保底工资130元,多劳多得。2021年12月8日约18:05,原告正在打盖时,手被机器夹伤,致右手无名指远节指骨远端骨折。在场工友金义莹向厂长程正东电话反映情况,程正东安排了工友杨*华、范会计一...(本文书还有1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