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纺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纺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丁*,被上诉人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纺织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某某纺织公司无需支付苏**经济补偿金41,007.39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关于“某某纺织公司调整苏**工作地点符合法*规定且具有合理性,苏**有服从安排的义务”的认定正确,但一审据此得出双方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与前述观点相矛盾,依法应予以纠正。某某纺织公司认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公司依据客观情况对苏**工作区域进行调整,并未对苏**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作明显不利变更,某某纺织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去许昌工作有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及员工宿舍,薪资待遇不变,且不涉及侮辱性调岗。另,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平等地受法*保护,企业因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本文书还有5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