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成*分公司”)与被告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保险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保险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向太平保险成*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45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37.33元,利息以14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为标准,自2022年7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太平保险成*分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3日10时45分,李*驾驶车牌号为川a4××**小型汽车,在四川省成*市青羊区××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的张**驾...(本文书还有2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