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谭*、谭*、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清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请(变更后):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的车辆。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租金从2023年2月1日起计算,每日15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为止,以11万元为限。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谭*、谭*、李*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11日,原告与浙江金华康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义公司)签订《车辆委托租赁协议书》,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出租给康义公司,租赁期间为2023年1月11日至202...(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