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于2022年1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18.8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出院护理费4000元、误工费22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360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要求在交强险内先行支付)、鉴定费2600元,合计175534.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12月10日13时32分许,被告宁**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力驱动)沿慈溪市白沙...(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