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唐河县人***劳动争议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豫13民辖****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杜*,被告唐河县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之锐、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自2003年10月至2020年7月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依法要求被告补缴2003年10月至2020年7月之间的养老保险金;3.要求被告退还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工资多扣除的300元,共计6900元;4.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拖欠原告工资12600元;5.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7年的经济补偿金30600元;6.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之间原告...(本文书还有2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