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玉林分公司)、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玉林分公司、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玉林分公司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8837.8元及利息(以3883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3年10月16日起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6日为614元);2.被告某某公司对案涉款项给付承担连...(本文书还有1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