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许昌某甲******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蔡**,被上诉人许昌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摆嫚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1、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田**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许昌某甲******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存在“不交付车位”的根本违约行为,上诉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二、双方之间的《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已事实终止,无继续履行可能。
2022年10月份上诉人已被迫从被上诉人的销售案场撤场,上诉人已付款远超已售车款项,被上诉人为了非法占用超付车位款,虚假陈述,阻挠上诉人通过解除合同退款。起诉后的已付款是对起诉前已销售的122个车位的所谓“补款”,并非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三、被上诉人已多次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明确的解除意愿,且合同履行已陷入僵局,判决解除合同,利于解决纷争。被上诉人在2022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的《告知函》中明确作出解除案涉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本案2022...(本文书还有5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