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陈**、睢宁县古*******(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某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2023)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明知其家庭承包土地被某某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给陈**,怠于行使权利,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属于认定错误。理由如下:1、某某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给陈**的行为系非法行为,过错责任应该由过错方承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自行...(本文书还有2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