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富地******(以下简称富地公司)与被告赵**、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2022年7月28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第z*******9105.8号发明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专用零部件、库存产品以及所有专用模具、工装;2.判令被告赵**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0元;3.判令被告赵**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6200元;4.判令被告赵**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富地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涌浪式增氧机”的发明专利,于2015年12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9105.8,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赵**...(本文书还有4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