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咸阳市渭********(以下简称:某某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法定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村六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村六组支付闫**征地款合计58000元;2、由某某村六组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闫**的母亲郭**出生成长在某某村六组,户籍一直登记在村组,为村组合法村民。郭**于2016年8月8日与礼泉县闫**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4月**日生育闫**,户籍出生后随母亲郭**登记在某某村六组。某某村六组于2019年向村民每人分配流转地款1940元,又与2020年8月向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58000元,但以闫**系出嫁女之女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征地款,某某村六组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村六组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