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某*******(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萧*、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3)浙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争议款项协商一致,将该款项性质由预支工资变更为借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取得讼争款项是被上诉人某*公司依照“国千”补贴额向上诉人预支的工资,该事实一审法院已予以确认,上诉人对此没有异议。上诉人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因考虑到公司现金流的问题,讨论过将款项性质变更为借贷的可能性,但未就变更事宜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与某*某协商讼争款项的处理方式来看,若款项性质变更为借贷,则上诉人需在2023年获得“国千”补贴后,将争议款项归还公司。但是,上诉人获得“国千”补贴的前提是某*公司向上诉人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符合政府补贴的政策要求。根据工资发放记录,截至2022年10月,扣除2022年8月退还上诉人个人所得税后,某*公司总计向上诉人支付1012792.09元,若再扣除讼争款项后,则上诉人...(本文书还有5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