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某**********(以下简称某筹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申********(以下简称某申公司)、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某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申公司、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2119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起诉之月的lpr计算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8月6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的重庆涪陵xx行的装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合同价款63万元,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双方于2021年11月3日对原告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工程款为745544元,已经支付了290000元,尚*原告工程款432119元。原告催收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申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陈**未答辩,也未提...(本文书还有2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