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林**、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某济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林**、广东某某********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59273元及利息206.37元(利息自2023年1月12日起算,暂计至起诉日为:500000元×0.01%÷30天×108天+659273元×0.01%÷30天×12天,要求计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广东某某********对被告林**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佛山市南***************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林**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6日,被告某甲公司经招投标中标了被告某某济社联沙...(本文书还有4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