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邯郸市滏*******(以下简称滏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张云广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7042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原告以被告名义包工包料完成峰峰矿区水利局相关工程施工。2018年10月30日,峰峰矿区水利局将决算工程款270394.35元转账至被告账户。2020年5月26日,滏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工程款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诉诸本院判如前请。
被告...(本文书还有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