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博雪******与被告博州云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博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州云帆******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博雪******(以下简称博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石灰石款696,119.44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233元[696,119.44元×3.85%÷12个月×1个月(202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以货款本金696,119.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货款本息还清之日;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6,950元;5.请求贵院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本文书还有3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