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桂区鹅********诉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轮胎货款8,121元及利息976.55元(利息计算:以8,121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4日按一年期***.7%上浮50%计为年利率5.55%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3日,之后利息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长期经营轮胎零售业务,其偶尔需要在原告处购买轮胎转售,因此,被告在2022年7月24日向原告购买了轮胎5个、价值6,480元,购买了内胎、价值911元,在2022年8月14日购买轮胎1个、价值1,730元,金额总计9,121元,被告在2022年8月14日支付了1,000元,剩余8,121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未支付。原...(本文书还有1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