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11月10日,依原告申请追加梁**、王**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0万元;二、由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7日中午,原告亲属王**与王**、姚**等人一起吃饭并饮酒,王**在劝说下喝了几杯白酒,王**、姚**等人提议去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东任村一个大水湾里抓鱼,被告等人让王**把几个月前下的逮鱼的网捞上来,王**下水后溺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等人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查清事实,依法判决,判如所请。后原告王**、王**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18343.41元。...(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