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盖*与被告x保险股**********(以下简称x保险)、石*、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x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优先向原告赔偿肇事时车辆的损失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计*连带赔偿车辆价值11.5万元-车辆残值8000元=107000元-2000元的70%=735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内直接向原告支付;3.评估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8日,...(本文书还有1863字未显示)